四部门发布指导意见解决冒名婚姻登记撤销难等问题

冒名婚姻登记当事人将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2022-02-21 00:00作者:新华社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南都
  现实中,因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等“骗婚”“被结婚”产生的婚姻登记争议时有发生,成为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

  接警后,浏阳警方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对与蔡小姐登记“结婚”的葛家镇男子彭先生进行了调查。

  被传唤到案后,彭先生如实供述了让前妻罗小姐冒用蔡小姐身份信息,与自己登记结婚,后又登记离婚的违法事实。

  原来,2009年10月,蔡小姐丢失的身份证,恰好被正在北京务工的彭先生拾得,但他并未想过归还,而是将蔡小姐的身份证带回了浏阳。

  “当时我也没想过要拿别人的身份证做违法的事情,后来未婚妻未婚先孕,又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情急之下才让未婚妻冒用蔡小姐的身份,与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彭先生辩称。

  去年12月,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限彭先生、罗小姐以书面形式向蔡小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90.5元。

  该案庭审结束后,浏阳市人民法院向浏阳市民政局发去司法建议函,建议市民政局自行撤销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的长浏结字××××号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和2013年2月17日作出的××××号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目前,两项婚姻登记信息已依法撤销,蔡小姐获得清白。

  03

  遭骗婚,申请撤销婚姻登记7年未果

  一女子冒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福建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然而登记次日,该女子就跑路失踪。遭到骗婚的姚某向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未获同意。

  姚某随即向各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证,也均未获得支持。几经折腾7年之后,姚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在福建检察机关帮助下,这场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最终得到实质性化解。

  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使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福建的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登记次日,该女子失踪。

  姚某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才予以撤 销,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情形,故未予受理。

  2020年1月3日,姚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民政局于2013年12月颁发的结婚证。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结婚证系2013年12月11日登记颁发,姚某于2020年1月3日就此提起诉讼,已逾5年起诉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姚某不服,随后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向福建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

  2020年7月,姚某向福建省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姚某的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姚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诉求合法合理,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均未获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机关又表示无权主动撤销,姚某的正当诉求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0年9月1日,检察机关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重新审查姚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并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针对“莫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结婚、骗取财物涉嫌犯罪的行为,福建省某县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2020年10月10日,某县民政局注销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姚某的诉求得以实现,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释疑

  为何发布指导意见? 畅通此类纠纷救济渠道

  一是因受害者举证存在一定难度,依据现有立案标准,通过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维权难。

  二是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情形,受害者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难。

  三是此类情形因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难,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又因已过起诉期限无法进入实体审理。

  四是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解决此类纠纷进行了尝试,也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但对于那些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又需要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案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解决此类纠纷进行了尝试,也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促进解决了一些案件中的此类问题,但对于那些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又需要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案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畅通解决冒名婚姻登记纠纷法律救济渠道,凝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力,依法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突出。

  如何破解难题?加强衔接合力防范打击

  指导意见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衔接、凝聚合力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防范

  广东启用婚姻登记证二维码 准确、快捷核验结(离)婚证

  2020年5月1日,广东省民政厅正式启用婚姻登记证二维码。此举拓展了婚姻登记信息跨部门查询渠道,创新婚姻登记证真伪验证手段,便于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政务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结(离)婚证进行准确、快捷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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