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因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等“骗婚”“被结婚”产生的婚姻登记争议时有发生,成为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破解冒名婚姻登记撤销难等问题。
受害者难以撤销婚姻登记
据介绍,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但现实中少数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一些重复登记、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但遇到这类纠纷以什么程序处理,缺乏明确规定,且现实中处理此类纠纷面临不少困境。例如,因受害者举证存在一定难度,依据现有立案标准,通过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维权难;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情形,受害者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难等。
纳入信用体系进行联合惩戒
针对当前解决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难点,《指导意见》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点,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强化通力协作,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此类情形的“存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加大对婚姻登记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增量”行为的发生。
同时,《指导意见》还对加大冒名婚姻登记打击力度,纳入我国信用体系联合惩戒提出要求。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典型案例
01
女子被妹妹冒名婚姻登记15年
“妹妹冒用我的身份结婚,几年来一直申请更正,但始终没结果,多亏了检察机关的帮助,现在终于可以用自己的真实身份正常生活了。”2021年11月,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官对德宏州某傣族村村民晓晓(化名)进行回访时,她激动地说。
事情还要从2005年说起,晓晓被未到法定婚龄的妹妹冒用身份信息与于某申请办理了结婚证,因民政局疏于核实,便为二人颁发了结婚证。2013年3月,当晓晓与李某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自己已同于某登记结婚,为已婚状态。随后,民政局又以补办的方式为晓晓与李某办理了结婚证。
因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2013年至2019年间,妹妹开始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经过多次向民政局申请撤销以姐姐名义与自己老公办理的错误结婚登记,但被以结婚登记不存在受胁迫情形为由不予受理。2019年9月,晓晓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自己与于某的结婚登记,也被以超过5年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20年5月,晓晓向陇川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化解矛盾,德宏州检察院与陇川县检察院形成一体化办案模式开展调查,经查,因民政局未履行核实义务,导致妹妹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同时,民政局在晓晓已被冒用身份信息,有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未向其告知撤销原婚姻登记的合法救济途径,而以补发的形式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检察机关认为民政局以上行政行为不当。
由于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2020年6月,检察机关决定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促成行政机关与晓晓达成和解,及时化解争议。随后,检察机关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机制,做好权利义务告知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民政局完善了工作制度,并为姐妹二人撤销了错误的婚姻登记。至此,这起冒名婚姻登记得以更正。
02
未婚女子异地“被结婚”又“被离婚”
今年30多岁的蔡小姐是北京人,工作生活都在北京,2019年,她与相恋多年的男友打算结婚,但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的一席话问傻了眼。
“工作人员说我是再婚,需要提供离婚证才能办理新的结婚手续。”蔡小姐说,自己一直未婚,从未与他人办理过结婚手续,但民政系统里她的婚姻状态却显示为“离异”。
经过交涉,蔡小姐调取了自己的婚姻登记信息。信息显示,2010年2月22日,蔡小姐与浏阳籍男子彭先生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2月1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蔡小姐顿时懵了,经过仔细回忆,她突然想到自己曾于2009年10月份丢失过一张身份证。“肯定是我丢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了。”尽管蔡小姐一再解释,但男友却将信将疑,当天的婚也没结成。
2019年11月24日,蔡女士来到浏阳,在浏阳市民政局很快证实了自己的猜测,“因为民政系统内留存的结婚登记人身份证就是我丢失的那张”。随后,蔡小姐向浏阳警方报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