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部由平均年龄62岁的退休阿姨们自掏腰包翻拍的《甄嬛传》,成为网络热点,相关视频播放量过百万。网友们在为阿姨们“人老心不老”拍手叫好的同时,也有疑惑:这样是否侵犯了《甄嬛传》的相关权益?
同人作品,一般泛指那些爱好者基于文学、动漫、电影、游戏等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进行再创作,而产生出的情节与原作无关的文艺作品。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的日渐繁荣,作为其衍生产物的同人作品也日渐增多,随之也出现了一些关于同人作品的侵权案件。
因为是爱好者在原作基础上的二次创作,因此相比于一般的抄袭侵权,同人作品的侵权问题更为复杂也更具争议。记者咨询法律专家了解到,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对同人作品提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同人作品容易面临着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方面的侵权风险。
组织拍摄机构涉嫌侵害改编权
同人作品的产生,很多都是爱好者出于对原作的喜爱,而进行二次创作。此次登上热搜的新闻中,阿姨们也是基于对《甄嬛传》这一经典影视作品的喜爱,而进行翻拍。
虽然是因为喜爱而进行翻拍,但仍可能会侵犯到《甄嬛传》版权方的利益。据媒体报道,《甄嬛传》制片人曹平表示已咨询公司法务,正在准备材料给视频平台,要求将相关视频撤下。不过曹平表示,他们暂时不考虑追究组织者和阿姨们的责任,“观众喜欢,我们也能够理解。”
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牟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翻拍甄嬛传的阿姨们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上传该翻拍视频的主体是谁,如果翻拍阿姨是上传者,则其难以通过《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进行抗辩,因为此行为不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
至于组织阿姨们赴横店拍摄的商业机构,若其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与《甄嬛传》作品相同的剧名、故事背景、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核心情节、主要台词等进行翻拍并进行以此谋取利益,则涉嫌构成对《甄嬛传》作品改编权的侵害。并且若该商业机构以《甄嬛传》作品名称、人物名称等进行对外宣传推广行为或者在宣传资料和翻拍视频上使用“甄嬛传”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与电视剧《甄嬛传》或与《甄嬛传》原著内容有关联,行使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人文学第一案”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同人作品引发的侵权案件并不在少数,如2016年金庸状告作家江南《此间的少年》案,便被业界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
在《此间的少年》这本书中,作者江南为主人公们加上了金庸武侠作品中的人物名,包括乔峰、郭靖、令狐冲等,讲述了他们在“汴京大学”里的校园故事,也因此,他被金庸告上法院,认为其侵犯自身著作权。
对此,有读者认为,勾起自己对《此间的少年》阅读兴趣的,是“金庸情节”和那些耳熟能详的人物角色;还有一些读者则表示,吸引自己的是《此间的少年》中对大学校园生活的全新演绎。
而法院最终判决,《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那么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这二者有何差别?
牟晋军表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若同人作品与原著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则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会侵害原作者所享有著作权权益。
但是若原著作品被广大消费者熟知,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同人作品创作者使用原作品中的人物名称、道具、门派及场所等,借助原著作品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自身作品的声誉,吸引熟知原作品的读者,增强自身竞争优势,夺取本该由原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商业利益,这样的“搭便车”行为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人作品应充分尊重原作的正当权益
回看同人作品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同人作品最早是基于对原作品的喜爱之情而产生的,好的同人作品还能够进一步提升原作知名度,延长其生命力。很多时候,某部作品是否能衍生同人作品,衍生的同人作品数量多少,都会被用来衡量一部作品的受欢迎程度。
但是随着同人文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很多最初非盈利、纯致敬目的的优秀同人作品,已经足以让其作者获得相当丰厚的商业回报。
而一旦同人作品进入商业化领域,因其人物角色、性格设定、世界观架构等,多是来源于知名作品,便成为了问题频出的“重灾区”,特别是在近年来文化市场IP价值水涨船高的环境下,同人作品这一“天生缺陷”更是被不断放大。
那么,如果爱好者想要对喜爱的文艺作品开展同人创作,应该注意哪些地方,避免侵权?
牟晋军建议,创作同人作品最好向原作者取得相关授权,或是在非商业的目的下借鉴优秀作品的抽象要素为标识,创作全新的优质同人作品,或是借鉴已进入公共领域以及缺乏独创性的情节。
此外,同人作品的作者还应该做到:有自己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将这些要素和自己的情节组合之后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做到故事内容与原著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并且应充分尊重原作的正当权益,不得直接或间接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名称或者实施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