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股东能否继续行使知情权?

2022-10-22 15:04作者:杜玮淦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许素霞
公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受到侵害,有权利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公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受到侵害,有权利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近日,深圳法院审结一宗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为被告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且被告公司处于清算状态并不影响原告方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公司向原告方提供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

案情回顾:公司股东要求“查账”被拒后起诉

2018年4月,何某成为某会计公司股东,持有20%的股份。根据某会计公司章程规定,何某作为股东,享有查阅公司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2020年5月,为核实某会计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盈亏情况,何某委托律师向某会计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某会计公司自收到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向其提供公司自2018年4月13日以来的公司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等,供其查阅。之后,何某又通过电子邮件向某会计公司提交律师函,要求某会计公司提供上述财务资料,但一直未收到回复。

某会计公司认为,何某虽为公司股东,但其与配偶于2017年成立了一家与某会计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同类公司,何某请求查阅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且何某请求查阅、复制的财务资料正用于公司清算。因此,公司有权拒绝向何某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何某遂将某会计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某会计公司完整提交自2018年4月13日至2020年11月17日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供其查阅,并提交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其复制、查阅。

法院审理:公司清算不影响股东知情权行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是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等,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是股东维护股东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依照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该案中,原告何某是被告某会计公司持股20%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某会计公司认为何某请求查阅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但其提交的何某与其配偶所成立公司的网上查册信息及周年申报表,系在中国香港形成,未经公证证实,无法认定真实性及关联性;即使属实,该公司为香港公司,不足以证明该公司与某会计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主营业务。某会计公司以此证明何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理由不成立。

此外,某会计公司处于清算状态并不影响何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在没有证据证明何某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何某有权查阅、复制某会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某会计公司会计账簿。何某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会计公司向原告何某提供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的财务账簿供原告何某查阅,并提供上述时间范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何某查阅、复制。

被告某会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股东知情权,系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等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人事、财务等相关资料的权利。该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基础性权利,有助于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股东实现决策权、分红权及进行相关诉讼的基础和前提。股东知情权属于社员权,基于股东资格而取得,随着股东资格的丧失而消灭。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注销之前,股东身份仍客观存在。从理论上讲,虽然在清算状态下,股东参与重大决策权等权利受限,但股东仍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知情权等权利。股东向公司主张知情权的,在无不正当目的及保障清算程序有序推进的前提下,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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