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正式实施,再一次筑牢隔离家暴的“防火墙”。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6年多,在实践中,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那么全国范围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情况如何?
南都记者获悉,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暴话题,在近几年曾制作了三份大数据报告
《1000份涉家暴判决书告诉我们的那些事》、《10分钟看实施2周年》以及《反家暴法实施四周年,人身安全保护令赢了没有》。
2022年3月,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对外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大数据报告》(简称“《报告》”),针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提出思考以及建议。
超八成当事人之间为配偶关系
前配偶、分手情侣遭受家暴也应受重视
据介绍,《报告》选取了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审结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的1478份民事裁定书(已剔除申请复议的案件、民保更的案件以及未公开民事裁定书内容的案件)。
数据显示,在1451件已知申请人性别的案件中,申请人为男性的案件共102件占7%,申请人为女性的案件共1349件占93%;在1449件已知被申请人性别的案件中,被申请人为男性的案件共1355件占93.5%,被申请人为女性的案件共94件占6.5%。
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关系来看,在1123件已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关系的有效案件中,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配偶的案件共958件(占85.3%),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父母的案件共44件(占3.9%),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子女的案件共35件(占3.1%)。
值得注意的是,有25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同居异性情侣,35件案件的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前配偶,4件案件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分手后情侣关系。
“从这份报告里看得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更多是配偶关系或者是其他亲密关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欧美欣律师向南都记者介绍称,上述案例中虽然有分手情侣关系、前配偶关系,不过这两种关系在实践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有难度的,“因为《反家庭暴力法》以及相关规定更多强调的是家庭成员,如果双方还在同一屋檐下生活,就可以借助共同生活作为切入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欧美欣表示,在现实中,在分手情侣以及离异夫妻间仍存在发生成因复杂暴力行为的可能,但该类人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难以获得支持,原因在于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或者没有共同居住,最终被人民法院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在(2020)川0114民保令1号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时与被申请人已不是家庭成员的关系,且申请人也未提供双方婚姻解除后共同生活的证据,因此,申请人不是该案的适格主体,最终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不过,有的省份已经在地方性法规上对这方面进行了细化,如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的预防、制止、处置等有关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有受害者遭受多年家暴
却不敢用、不愿用保护令
该份《报告》提到,在上述1478件案件中,共390件案件可判断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是否伴有其他诉讼,其中,有371件案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伴有离婚诉讼。有589件案件的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过往曾经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其中主张被申请人存在12个月以上家暴史的案件共157件,占26.65%;主张被申请人存在多年家暴史(注:多年家暴史指家暴史超过36个月的情况)的案件共100件,占16.97%。
同时,《报告》还分析了申请人对外求助的情况。数据显示,有720件案件的申请人均存在对外求助的情况,占比为48.7%。
其中向公安机关求助的案件共670件占93.05%;向亲属求助的案件共199件占27.64%;向妇女联合会求助的案件共23件占3.19%;向朋友求助的案件共11件占1.53%;向村委/街道/社区求助的案件共9件占1.25%;向单位求助的案件共8件占1.11%;向邻里求助的案件共6件占0.83%。
而在1478件有效案件中,申请人主张遭受肢体暴力的案件共1114件,主张遭受精神暴力的案件共702件,主张遭受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共54件,主张遭受性暴力的案件共7件,主张遭受经济控制的案件共2件。
欧美欣说,在司法实践中,家暴受害者往往到了“无法忍受”的情况,才选择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少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就已经经历了多次的家暴,并不是第一次遭受家暴就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她提到一个案例,有一名女性受害者,曾遭受了7、8年的家庭暴力,可她的家人、朋友并不知道,“她选择默默忍受这一情况,不懂对外求助,而这样的受害者不在少数。”
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委副秘书长、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颖珍律师也提到,现实中大多数家庭暴力受害者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态度往往是“不愿用、不敢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还存在举证难、执行难等困境。“有当事人认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意味着法院介入家庭内部矛盾,这对传统观念中的‘家丑不可外扬’是一种冲击,因此,就算大家知道有此项制度,也不愿去申请。”
超七成保护令申请获得法院支持
保护期限为6个月的最多
南都记者留意到,该份《报告》对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进行了分析。在1478件有效案件中,申请人撤回保护令申请的案件共204件占13.8%,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案件共1089件占73.68%(其中驳回部分申请诉求的案件共125件),法院驳回全部申请事项的案件共185件占12.52%。
其中在1089件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案件中,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共1057件;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案件共730件;法院裁定出具远离令的案件共63件;法院裁定出具迁出令的案件共32件。
此外,在1086件法院公开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的案件中,其中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期限为6个月的案件共981件,其占比为90.33%;其次为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期限为3个月的案件共88件。
该份《报告》提到,部分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标准过于严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符合核发保护令的条件。但实践操作当中,审查标准往往变成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确实已经发生”。
统计发现,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案件,绝大部分原因在于“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确实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这无疑增加了申请人举证的难度,也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功能的发挥。
对于举证问题,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的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
同时《规定》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进一步解决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