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冲上热搜的外卖骑手索赔案件,再次把灵活用工的劳务纠纷问题拉进公众视野。
众包骑手王某因送餐致二级伤残,被告平台则辩称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但法院从两者实际控制关系出发,判定这是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平台运营方需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骑手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骑手最终获赔109万余元。
王某的经历具有代表性吗?因外卖送餐引起的纷争,骑手获赔的概率大吗?认定平台与骑手是雇佣关系的关键是什么?抱有上诉疑问,南都记者以外卖公司、雇佣关系等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近200份公开判决书。
整理发现,类似的胜诉案件较为罕见。仅有10起案件判定平台需承担赔偿责任,且其中仅2起案件提起诉讼并获赔的是骑手,其余均是事故中受伤的第三方。法院在大多情况下无法认定平台和骑手之间的雇佣关系,配送服务承包商通常成为赔偿的一方。
平台是否有直接管理和监督权是关键
翻看王某的两次民事判决书发现,他早在2017年将此案提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就医疗费进行诉讼。
当时案件矛盾在于平台和骑手的关系。被告平台辩称原告在众包App上注册骑手账号时,已通过《蜂鸟众包配送协议》明确平台与配送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协议还约定,配送人员同意授权平台自商家代为收取配送费用,因完成配送服务而遭受人身伤害,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则透过协议的表象,将目光聚集两者的控制关系。王某接收来自订餐平台上的配送任务,通过平台领取报酬,平台也根据骑手成绩进行奖惩。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但事实上王某是根据平台要求从事配送服务,整个配送活动受平台管理和考核。因此,法院判定这是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
从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也可看出,平台是否存在直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或成为关键因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外卖员送餐途中造成的交通事故案,被告平台同样举证了一份与配送服务承包商签署的《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第三方公司必须按照《配送代理服务规范》操作业务,有违反规范行为的,平台企业有权进行处罚。对于不符合平台企业评估要求的配送员工,平台企业有权要求第三方公司更换。
法院据此提出,虽然平台与骑手之间并无直接雇佣关系,平台企业对第三方公司的配送业务及配送人员实际上具有相当的管理权限,且据此盈利是相当明显的。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10起判定平台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至少4起案件,法院同样根据骑手抢单方式、配送过程中接受的监督、获取报酬及奖惩的标准和方式,认定平台对配送业务享有管理、支配权,骑手提供的劳务是平台运营的关键一环,进而确认平台的赔偿责任。
案件聚焦是否对格式条款给予足够说明
另一起同样由骑手提出的诉讼中,法院指出案件重点在于区分居间关系和劳务关系。
居间的本质特征是提供缔约机会,为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进行斡旋,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当中。从多个案件判决书来看,平台通常把自己与骑手之间的关系表述为居间关系。
但在这一案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商家不会先做好餐品,再请被告寻找配送员。相反,商家是在被告通知有人订餐后开始准备餐品,也不清楚具体是哪个配送员来送餐。商家与配送员不会就送餐业务进行协商,配送员送餐很大程度上按照平台指令进行,难以认定平台在此过程中仅仅是提供缔约机会,亦难以认定平台与骑手属于居间关系。
对此,平台会以相关协议明确双方并非劳动或雇佣关系作为抗辩理由。但也有法院以协议为格式条款,平台未能证明在协议签订时予以足够说明为由,对前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在判决书中阐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因此涉案合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
雇主职能分散化为关系认定增加难度
外卖平台在利用现代科技给自己带来便利、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经营收益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山东管理学院讲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会名誉会长常凯接受南都记者专访表示,劳动者是否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就是,平台是否介入平台劳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但由于平台将雇主职能分散化,从而形成了平台用工的“共同雇主”现象。因此在当前的司法裁判中,关于骑手与平台的关系性质,各地的判决差异很大。
常凯举例表示,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课题组曾以“美团”“劳动关系”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到裁判书2110个。其中“劳动关系判决争议”的案件中级法院层级的判决19份,地域包括北京、江苏、重庆、上海、陕西等地。经二审终审判定平台劳动者与平台关联企业之间为劳动关系的15个,为劳务、合作关系的4个。
对此,很多学者建议出台劳动法典以弥补现有的新业态用工问题的法律缺陷。但常凯认为目前新业态用工的法律规制,从紧迫性和现实性来看,还是主要靠单行法律或专项法规来解决,不能等待劳动法典。
“现实的做法是通过制订一些部门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来予以规制,比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就是一个很好的样本。这样更便于操作,立法成本也比较低。如果《劳动合同法》修改,再增加一类‘平台用工’劳动合同类型即可。”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于2021年7月发布,要求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其中特别提到,要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