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肖像被用于“战狼槟榔”外包装,涉事公司被判赔34万

2021-07-19 11:39作者:张林菲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许素霞
涉事公司包括服饰、食品、药品、照明科技、分期消费平台等多家企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日前吴京起诉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战狼品牌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述公司向吴京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342000元。南都记者发现,此前也有多家公司因侵犯吴京肖像权被其诉至法院,涉事公司包括服饰、食品、药品、照明科技、分期消费平台等多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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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披露,2020年6月,吴京得知战狼品牌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肖像用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战狼槟榔”外包装中,包装袋内也放入了带有其肖像的兑奖卡,外包装和兑奖卡上均标注有“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战狼槟榔”在该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售卖,在抖音平台上有用户发布上述带有其肖像的产品宣传。

吴京认为,战狼品牌公司的行为令诸多消费者及浏览者误认为其系该公司产品的代言人,事实上两方之间并无合作。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肖像权、姓名权,为此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战狼品牌公司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总计112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战狼品牌公司辩称,其所使用的涉案剧照有合法来源,其与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且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故涉案行为即便构成侵权,亦不具有主观过错,相关责任应由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战狼品牌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该种使用实则利用了吴京本人的知名度,借此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姓名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战狼品牌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等,并回收、撤除、销毁全部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首页显著位置均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原告吴京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0000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000元。

对此,战狼品牌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肖像权和著作权,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并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关于战狼品牌公司主张该公司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可以使用该影视作品中含有吴京肖像的宣传图片、海报的上诉主张,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此外,战狼品牌公司提供的与案外人广州白月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战狼品牌公司为宣传涉案产品使用吴京的肖像、姓名取得了其授权同意,该合同不能作为战狼品牌公司免责的理由和依据。2021年6月30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都记者发现,此前也有多家公司因侵犯吴京肖像权被诉至法院,涉事公司包括服饰、食品、药品、照明科技、分期消费平台等多类企业。其中,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青岛星缘啤酒有限公司、南京奢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浩川雅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中,法院分别判决被告赔偿61.3万元、30.3万元、30.3万元和3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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