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装摄像头被刑拘,怎么罚才合理?

2021-07-15 10:14作者:蒋琳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黄晓航
酒店有义务事先检查吗?

7月12日,据福建厦门警方通报,如家酒店客房内安装微型摄像头一案告破。犯罪嫌疑人为该酒店前住客,为满足其偷窥私欲,在网上购买摄像头安装于酒店客房中。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暂未发现视频外传。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尽管近年来酒店、民宿等场所偷拍行为泛滥,以和该案件嫌疑人同样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入刑的案件却很少。据裁判文书网显示,自2019年至今,相关同名案件仅有八起。

为何案件数量与偷拍事件频发的现状不符?从法律层面惩治偷拍,难点到底在哪?为何案件多以行政处罚了结?

有专家指出,惩治偷拍重在加强执法力度,目前执行的难度高于立法层面的缺失。另有专家表示,偷拍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偏低的原因是更多受害者的知情权未得到保障,缺乏来自受害者和公众的压力。

偷拍事件的处罚主要是拘留和罚款

7月7日,“厦门警方在线”通报了思明区长青路一如家酒店客房内暗藏微型摄像头一事,思明警方第一时间受案调查,并将可疑设备送检鉴定。7月10日,警方赴泉州将为满足偷窥私欲在客房内装设摄像头的酒店前住客刘某煌抓获,并于12日发布通报,称已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目前未发现偷拍视频外传。

“加大严惩,坐牢吧你”“偷拍成本这么低,法律维护的人权公平呢”“这种变态都应该抓起来”……在该事件的相关报道下,不少网友留言要求对偷拍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据公开资料显示,多数被媒体曝光的偷拍偷录事件都并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只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比如去年6月,安徽萧县的六名女子在一浴池内洗澡时被另一女子偷拍,而后该六名女子将偷拍者诉至法院,最终萧县法院判定偷拍者分别赔偿六名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9年10月,江苏苏州一男子王某在女友谷某的出租屋内安装针孔摄像头对其进行远程监视,还将录像内容保存下载。网警大队循线追踪,将王某抓获后对其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事实上,针对偷拍行为,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仅有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偷拍行为相关。

在更多偷拍事件中,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执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专家:惩治难点在执法,酒店有义务定期检查

在诸多偷拍事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往往遭到外界诟病和质疑。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方式是否真的过轻?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直言,现在评价处罚力度还为时尚早。他解释,刑事拘留并非处罚行为,而是刑事诉讼流程前的一种羁押措施,主要目的是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此之后,公安机关还需经过一个侦查阶段,再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法院来定罪,那时才会进行刑事处罚。

针对近年来偷拍现象泛滥,因偷拍入刑的案件却很少见的状况,熊定中表示,症结在于偷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难以界定。在他看来,该事件更多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虽然法律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这种行为更符合隐私权的概念,而非个人信息的概念。

“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构成犯罪;此外,在刑法第284条中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中,‘专用器材’的范围也难以界定,故而很少有因偷拍偷录行为入刑的案例。”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胜生则从另一个角度指出,偷拍行为难以通过刑事责任加以规束的原因在于受害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正因为缺乏来自受害者、公众的压力,才导致这样偷拍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偏低的现状。

“即使该事件得以曝光,嫌疑人被刑拘,通过报道仍只能听见最初披露者这一位受害者的声音,其他遭到该客房摄像头窥探的受害者依旧不知情。若不告知其他受害者这一事实,等于剥夺了其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利,受害者不知情自然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这对于案件的定性,对类似事件的预防都是不利的。”她说。

同时,王胜生还认为,加大偷拍行为惩处力度的最大动力来自受害者。“公安机关、酒店等主体有义务告知受害者其权益被侵犯的事实。只有所有当事人都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才会更有意愿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引发公众关注,进而重申个人隐私保护的价值,最终推动法律法规针对偷拍行为做出明确的惩处规范。”

谈及如何从法律层面惩治偷拍,熊定中指出,应重点加强执法力度。“偷拍行为的惩治难点更多的在于执行难度,而非立法缺失。如果每次这种行为都能被抓到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惩治效果会更明显。然而这种行为很难被当场抓住。”他说。

他还认为,酒店有义务定期检查其客房内是否有偷拍偷录设备,其作为监管方本该熟悉店内设施,需重点对如靠近电源、各种视角较好的隐蔽角落等区域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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