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女子棒打猥亵女儿者致其轻伤 法院这么判

2021-08-23 14:21作者:赖美弘 张晨旸 敖银雪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王泽权

8月23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金某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获悉,该案中,被告人金某香用木棒殴打对其女儿实施强制猥亵者,致人轻伤二级。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某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判决书,被告人金某香,女,住陆良县。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香犯故意伤害罪,并于2021年3月17日向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4日17时许,钱某到被告人金某香家里购买烟叶时,对被告人金某香的女儿实施强制猥亵。被告人金某香外出归来后,用木棒对被害人钱某实施殴打。经司法鉴定,钱某此次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犯罪较轻,对其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金某香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重大过错,可对被告人金某香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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